babesiu 寫道:
剛剛問勞工處.個職員話根據合約,完約後工人係要返原居地渡假.果十四日大假係唔可以用錢代替.僱主同僱員都應該遵守合約.就算工人簽紙確認自己放棄機票,都唔可以作答辯理由因為除咗果份正式僱傭合約之外,其他合約係唔認可既. 佢話僱主同工人有乜協議都好,如果最後大家反面,個工人告你無放假比佢,個官都係跟正式僱傭合約做, 唔理你地有無簽其他協議喎.嘩,咁我地咪好無保障? 人地口頭既'Gentlemen Agreement'都有法律效力啦, 如果簽晒紙都話唔算數,仲有天理? 快d叫Do Do姐開庭審議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