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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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沒發放遣散費 | |
至今年一月尾,孫小姐接獲勞工處信件,指其聘用的菲傭投訴她沒有發放遣散費,並要求她出席由勞資關係科主持的調解會議。孫小姐遂致電勞工處查詢,得知若僱主解僱員工後,沒有再僱用員工,便需繳付前任員工遣散費。孫小姐向勞工處職員解釋,她已委託僱傭公司聘用另一位外籍家庭傭工,故該菲傭不會獲得遣散費。 及後,該菲傭又指她「不合理解僱」,要求她賠償九千多元,並將個案交予勞資審裁處仲裁。孫小姐指聘用菲傭的合約已完結,且她工作態度不理想,故不再與她續約,根本不構成「不合理解僱」,更不明何以勞工處協助該菲傭,向她作出多次無理追討。孫小姐生氣地說:「佢(菲傭)根本就度呃錢,次次追討項目都唔同,但同樣不合理,唔知點解勞工處會咁幫佢,我諗我先至係受害者!」 檔案編號:C03/0417/Et17 勞工處發言人回覆,外籍家庭傭工同樣享有《僱傭條例》所賦予的福利及保障。若僱主和傭工遇到有關僱傭合約或《僱傭條例》的問題或申索,而無法自行解決,勞資關係科會透過免費調解服務,協助僱主和傭工解決勞資糾紛;調解員會致力協助僱主和傭工達成雙方均可接受的和解協議。如果未能達成和解或如當事人提出要求,調解員便會根據所申索的款額,將申索轉介至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或勞資審裁處進行仲裁。 發言人強調,勞工處只擔當中間人角色,並非仲裁機構,只為僱員及僱主提供一個溝通橋樑,希望雙方從中達成協議。若雙方未能解決問題,可透過法庭申索。 |
可向法庭提出證據 | |
發言人指孫小姐僱用的菲傭向該處求助,該處曾要求孫小姐出席調解會議,但她當日缺席,雙方未能解決有關問題,最後菲傭亦要求將個案轉交勞資審裁處仲裁。屆時孫小姐可向法庭提出證據,證明她沒有「不合理解僱」菲傭。 勞工處查詢熱線:2717 1771 |
關注薪酬忽略其他費用 | |
立法會議員梁耀忠表示,勞工處並沒有法定權力,評定僱主或僱員的投訴是否合理,該處只擔當協調角色,為僱主及僱員解釋勞工法例,並由雙方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再自行判斷是否接受。若談判破裂,再由投訴者決定是否交由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或勞資審裁處進行仲裁。 梁耀忠續稱,現時香港不少市民對勞工法例的認知偏低,每當出現問題時,才會向勞工處求助。現時不少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只關心傭工的薪酬問題,但在聘用時卻未有留意可能需支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或補償金等費用。當終止合約後,僱傭雙方便易出現爭拗。 |
你預左工人聲淚連連, 幾gum凄慘……..
你要好肯定, 好sharp, 好有條理去陳述你ge 理據.
appletree, 加油!!! 理直氣壯, 據理力爭, 唔好比佢得值,
完約不續約 不等如 "不合理解僱".